储罐液位计如何设置?
储罐液位计如何设置?
国家相关规范对液位计的设置要求国家标准(GB)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17681-2024
常压储罐
6.3.2.1 储罐应至少设置2套液位连续检测仪表,或1套液位连续检测仪表和2个液位开关。
压力储罐
6.3.3.1压力式储罐应至少设置2套液位连续检测仪表和1个高高液位开关,或设置3套液位连续检测仪表。液位连续检测仪表应具备液位就地指示、高低液位报警、高高和低低液位报警功能,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料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并对进料泵采取防憋压措施;低低液位报警应联锁切断出料。

2.《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GB 11984-2024
6.1.2液氯储罐区应设置SIS,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切换时实现远程自动化操作,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台储罐液氯进出口管道设置手动阀和两道远程切断阀,两道远程切断阀中一道接入BPCS,另一道接入SIS;
b)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应配备独立于BPCS的SIS;
c)设置压力、温度、液位的就地及远传仪表;
d)液位监测配备两种及以上不同原理的仪表;
e)就地液位计不应选用钛材质,远传液位计采用不与液氯接触的防泄漏型;
f)设置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低低液位联锁;
g)设置1台最大容积的液氯储罐为空罐,作为事故状态下应急备用接收罐。
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6.3.10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6.3.11 液化烃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15.1.1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
2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3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
4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15.1.2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1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2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3储存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15.1.4用于储罐高高 、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5、GB 50341-2014《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液位高度设计问题未明确液位计数量。

安全标准(AQ)
6.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 3053-2015
12.2.2液位限制附件
可燃液体储罐,应按规范的要求和操作需要设置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装置、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息传至控制室。频繁操作的储罐宜设自动联锁紧急切断装置。
大型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装置、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并采取高高液位报警联锁紧急切断装置的措施,在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储罐发生液位报警高高或火灾时,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进料切断阀,在切断阀关闭后,应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
7.《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7.4.2.5 可燃液体储罐和急性毒性属于类别1、类别2液体储罐应设置液位高、高高报警,高高报警值应与进料阀门联锁,储罐应设置两套远传式液位测量仪表,且其中应至少有一套具有连续测量功能。
8.《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常压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 3063-2025
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储罐6.6.4新建储存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液体的储罐液位仪表应按2套连续测量液位仪表和1个高高液位开关,或按3套连续测量液位仪表进行设置。
(PS:该规范用GBZ230判断毒物危害程度)
9.《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 3059-20236.6 自动控制
6.6.2新建液化烃压力式储罐液位仪表应按2套连续测量液位仪表和1个高高液位开关,或3套连续测量液位仪表进行设置。液化烃压力式储罐应设置高液位报警、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低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料紧急切断阀。
石化标准(SH)
10.《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T 3136-20255.3.1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至少设置两套远传连续测量液位计,宜采用不同测量原理的液位计,其中至少一套应具有就地液位指示功能。
11.《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5 常压和低压储罐区
5.4.1 容量大于100m³的储罐应设液位连续测量远传仪表。
5.4.3 储存I级和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³的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³的其他液体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5.4.4 装置原料储罐宜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宜联锁停泵。
5.4.5 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6 压力储罐区
6.3.2 压力储罐液位测量应设一套远传仪表和一套就地指示仪表,就地指示仪表不应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6.3.3 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应设高、低液位报警。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min~15min内泵不会汽蚀的要求。
6.3.4 压力储罐应另设一套专用于高高液位报警并联锁切断储罐进料管道阀门的液位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计算容积的90%时的高度。
12.《石油化工罐区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SH/T3184-2017
4.2.1 计量级常压和低压储罐
4.2.1.1 容积大于100m³的储罐应在罐顶设置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容积不小于1×10^5m³的储罐宜设置2套,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应配罐旁指示仪显示液位,应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低液位报警。
4.2.1.2 应根据工艺要求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高、低低液位报警及联锁,信号所用的测量仪表应单独设置,宜采用连续测量仪表,也可采用液位开关;应设置高高液位联锁关闭罐进口管道开关阀、低低 液位联锁停泵并关闭出口管道开关阀的控制方案,报警及联锁应在控制系统中实现。
4.2.2 非计量级常压和低压储罐
4.2.2.1 容积大于100m³的储罐应在罐顶设置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容积不小于1×10^5m³的储罐宜设2套,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应配罐旁指示仪显示液位,应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低液位报警。
4.2.2.2 应根据工艺要求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高、低低液位报警及联锁,信号所用的测量仪表应单独设置,宜采用连续测量仪表,也可采用液位开关;应设置高高液位联锁关闭罐进口管道开关阀、低低液位联锁停泵并关闭出口管道开关阀的控制方案,报警及联锁应在控制系统中实现。
4.2.3 计量级压力储罐
4.2.3.1 应在罐顶设置2套配备罐旁指示仪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其中一套用于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低液位报警。
4.2.3.2 应根据工艺要求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关闭储罐进料管道开关阀的控制方案,信号采用上述另一套液位连续测量仪表;
当需要第三套液位仪表时,宜采用连续测量仪表,也可采用液位开关。
4.2.4 非计量级压力储罐
4.2.4.1 应在罐顶设置2套配备罐旁指示仪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其中一套用于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低液位报警。
4.2.4.2 应根据工艺要求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关闭储罐进料管道开关阀的控制方案,信号采用上述另一套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当需第三套液位仪表时,宜采用连续测量仪表,也可采用液位开关。
化工标准(HG)
13.《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 20507-20147.2.10 雷达液位计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大型固定顶罐、浮顶罐、球形罐的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及其他介质的液位连续测量或计量,宜选用非接触式或导波式雷达液位计。
2.对于带搅拌器的容器或大量程的场合宜采用非接触式雷达液位计。
3.对于具有蒸汽与湍流现象的沸腾工况宜采用导波式雷达液位计。
4.液体的界面测量,可采用导波式雷达液位计。
5.被测介质的介电常数应符合雷达液位计产品对最小介电常数的要求。
6.天线的结构形式及材质,应根据被测介质的特性、储罐内温度、压力等因素确定。
7.对于内部有影响微波传播的障碍物的储罐,不宜采用雷达液位计。
8.有分界面的液位测量,不宜采用非接触式雷达液位计。
9.对于被测物有沸腾或扰动大的液位,或被测介质介电常数小的场合,应采用导波管(静止管)及其他措施,以确保测量准确度。
7.2.13 固定顶罐、球形罐内强腐蚀性液体,易爆、剧毒液体(动力黏度小于30mPa·s)的液位连续测量,可选用外测式(非接触式)液位计。外测式(非接触式)液位计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液位波动剧烈的或有搅拌器的容器时,应安装稳波管。
2.不宜用于联锁、报警系统的液位测量。
3.不宜用于含有悬浮液、悬浮固体、乳浊液的液体。
国家标准(GB)-LNG
14.《液化天然气设备与安装-陆上装置设计》GB/T 22724-2022
6.6.2液位
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控和联锁保护设施,以防止储罐发生溢流。仪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个储罐至少应设置两个液位计用于连续测量液位,每个液位计均应设有高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及停机联锁;
b)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高高液位检测仪表,该仪表应独立于上述连续测量液位计;液位高高信号应触发进料管道与循环管道上的进料泵与阀门的ESD动作。
15.《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 20368-2021
11.1.2 液位仪表
11.1.2.1 LNG容器液位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容积小于4m³的容器应设置1套固定长度汲取管式或其他测量原理的液位仪表;
b) 容积为4m³~114m³的容器应设置1套能从满罐到空罐连续检测的液位仪表;
c) 容积大于114m³的容器应设置2套独立的液位仪表,液位仪表应能适应液体密度的变化;
d) 容积大于或等于4m³的容器设置的液位仪表应报警和联锁;
e) 容积大于114m³的容器宜设置1套独立的、用于高液位检测的液位仪表,达到高高液位时应报警和联锁。液位高高报警点的设置应使操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来停止进液,避免液位超出最大允许充装高度;
f) 容器应设置独立的高液位进料切断装置;
g) 液位仪表的设计和安装应使其更换不影响设备操作。
11.1.2.2 制冷剂和可燃工艺流体储罐液位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储罐应设置2套独立的液位仪表;
b) 如果容积大于114m³的储罐有可能过量充装,宜设置1套独立的、用于高液位检测的液位仪表,达到高高液位时应报警和联锁;
c) 储罐应设置独立的高液位进料切断装置。
注:可燃工艺流体包括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
地方标准(DB)
16.《重点化工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控制配备和提升规范》DB32/T 4743-2024
11.7 可燃液体和剧毒液体储罐应配备两种不同原理的液位计或液位开关,安全仪表系统高液位联锁测量仪表和基本控制回路液位计应分开设置。(绿色部分有争议,参考GB17681-2024执行)
压力储罐应设压力就地测量仪表和压力远传仪表,并使用不同的取源点。压力储罐液位测量应设一套远传仪表和就地指示仪表,并应另设一套专用于高高液位或低低液位联锁切断储罐进(出)料阀门的液位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